根据《中学生守则》和《北京市中小学生惩罚办法》的规定,我们制定了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的实施细则:
一.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:
1.打架、参与打架事件、唆使他人打同学;侮辱、诽谤或用脏话辱骂同学;使用器械(各种刀具、棍棒、硬纸筒等物品)对同学进行恐吓、殴打、打闹情节严重的。
2.用脏话侮辱教师;恐吓、打骂教师;不服从教师管理、扰乱课堂教学秩序;和老师说话带脏字情节严重的。
3.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。(关于对舞弊行为的界定参照中高考的有关规定执行)
4.损坏公物、破坏学校财产情节严重的。
5.偷盗、藏匿、毁坏、哄抢同学物品、钱财或以“借”的名义向同学强行索要钱物情节严重的。
6.迟到、旷课情节严重的。
7.将校外人员引入校内寻衅闹事情节严重的。
8.受过处分又继续违纪情节严重的。
9.其他违犯校纪、校规情节严重的。
10.如学生触犯国家法律将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。公安部门处理完后学校也要给予相应处分。
二.学生受纪律处分的等级:
学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将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处分,最高处分等级是开除学籍。
三.对学生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:
1.由班主任、年级组或有关教职员工发现事件,通知德育处备案,并由德育处组织立即开始调查了解。
2.学生本人将所犯错误的情况写出书面材料,并写出对错误的认识,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署意见。
3.班主任、年级组长、德育处老师找犯错误同学谈话,同时请学生家长或学生法定监护人到学校(或家访),向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通报学生所犯错误情况。
4.学生填写受处分登记表。班主任、年级组长签署意见。
5.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由德育处讨论通过,主管校长批准;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需经校行政会讨论通过,校长批准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需报区教委备案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需经校行政会讨论通过,报区教委批准后执行。
6.对学生的各种处分,应在全校正式宣布并张贴告示。并在宣布前正式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。
四.对需要经济赔偿的规定:
当犯错误学生给其他人员财产、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的,应由犯错误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支付赔偿或医疗费用。
五.关于撤消处分的规定:
1.学校对受处分的学生应加强考察和教育。受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,一般在三个月后,受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般在半年后,二次受到处分的学生一般在一年后,如态度较好,确有悔改表现,应撤消其处分,并在全校公布。撤消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撤消处分申请表,班主任、年级组长签署意见,撤消处分的权限与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。
2.受到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初、高三毕业时还未撤消处分的,学校将如实把处分情况记入学生档案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初、高三毕业时还未撤消处分的,不能毕业,可发给“肄业证书”离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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